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广大网络主播,请留意,这些红线可千万不能碰!
网络主播应自觉守法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规范》分十八条,涵盖了和网络主播行为有关的多个领域。在法律法规层面,《规范》指出,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
社会公序良俗层面,主要集中在反对不良价值导向、树立正确三观、抵制低俗文化上。《规范》不仅再次强调了主播应保持良好声屏形象、反对流量至上和畸形审美、不得铺张浪费粮食、不得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应自觉反对“饭圈”乱象等要求,还明确提出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列出“禁止清单”31种行为不能碰
《规范》特别在第十四条列出“禁止清单”,明确指出了网络主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统一、宣扬迷信、捏造谣言、炒作绯闻、炫富、性暗示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不少条例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
例如第19点“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第20点“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第28点“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对以上行为的明令禁止体现了官方肃清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决心。
与此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就《规范》相关问题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针对社会广泛关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护问题,《规范》在第十四条中进行了多处强化,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
提出奖惩导向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规范》还对网络主播提出了奖惩导向。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规范》还对相关平台和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落实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据中新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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