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丈夫去世医院拒绝为妻子胚胎移植 如此做合乎情理吗?以及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医院认为, 王某的丈夫因死亡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要的各类文件,无法明确是否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以及因王某的丈夫去世,王某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按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的“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为由,医院拒绝继续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某认为 ,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医院也为他们夫妇培育并冷冻了胚胎。他们夫妇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丈夫的去世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王某将柳州市某医院起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