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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义案判决结果 “残疾人反杀案”当事人于海义出狱

导读:于海义案判决结果 “残疾人反杀案”当事人于海义出狱!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52岁男子吕某酒后来到于海义工作的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吕某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殴打于海义。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拿起了一把折叠刀,冲突中,吕某被刺伤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52岁男子吕某酒后来到于海义工作的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吕某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入室后殴打于海义。在吕某强行进入前,于海义拿起了一把折叠刀,冲突中,吕某被刺伤抢救无效死亡。

于海义案判决结果 “残疾人反杀案”当事人于海义出狱

2020年11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于海义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于海义上诉后,2021年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今年9月17日上午,46岁的于海义终于走出抚顺第一看守所的大门。

他说,4年时间,他对儿子和母亲有太多亏欠,他要尽快重新融入社会,找份工作,靠自己的双手弥补儿子和母亲。

出狱

9月16日晚上,于海义辗转反侧几乎一夜未眠。

想到第二天即将回家开始正常生活,“谁会来接自己”“以后怎么生活”等念头,在于海义的脑海里不断翻腾。

9月17日上午8时许,抚顺第一看守所紧闭的大门缓缓打开,于海义迈步走出。门外,母亲、儿子、姐姐、姐夫、哥哥、律师等亲朋好友,已经等待多时。

看到于海义的那一刻,他70多岁的母亲忍不住嚎啕大哭,其他人也是泪流满面。

9月17日上午,服刑满4年的于海义走出抚顺市第一看守所的大门

那一刻,于海义的眼泪也止不住地往下流,心里酝酿了4年的话语,一时之间,竟不知道怎么说出口。

儿子入狱的这4年,于海义的母亲每天都是愁容满面,一度卧床不起,她有时会担忧想到“万一自己活不到小儿子出看守所怎么办”。好在,如今她终于等到了出狱的儿子。

为了迎接儿子,70多岁的老太太提前为于海义准备了新的衬衣、裤子、鞋子等。

走出看守所,于海义在亲人的陪伴下,先到理发店剪了头发,又到澡堂子洗了澡,换上母亲和姐姐提前准备好的新衣服后,他整个人似乎都换了“新气象”。

当日中午,众多亲朋好友一起到菜馆聚餐,祝福于海义回归正常生活。

那天晚上,回到老旧的两室一厅出租屋,于海义的母亲和姐姐又亲手做了他最爱吃的五花肉炖油豆角、韭菜炒鸡蛋、尖椒炒焖子等家常菜。

“4年了,再次吃到妈妈亲手做的菜,感觉比什么都好。”回味着嘴里的“家乡味”,于海义满是笑容和感慨。

防卫

站在出租屋简陋卧室的窗户边,往东眺望,约6公里外的新抚区福民路附近,那家老旧的按摩店依旧如故。

于海义其实不太愿意过多谈起当年发生的事情。但是那一晚发生在按摩店的经历,改变了他的人生,让他始终难以忘怀。

在2018年9月18日出事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于海义吃住都在足疗店内,他每天的上班时间是中午12点到晚上12点。

于海义曾经工作过的足疗店

于海义回忆,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他在足疗店一楼的一间房间内睡得正香。突然,店门口传来大力敲门和踹门的声响。迷迷糊糊之中,他还来不及穿衣服,仅穿着内裤到了足疗店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处,发现一名比他略高的男子吕某,正在使劲踹玻璃门,嘴上还大声叫骂着。

感到害怕的于海义返身找来一把水果刀,打算给自己壮胆。这时,吕某已经暴力将门打开,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手里疑似拿着一个方形物体挥向于海义,双方纠缠间,刀已经扎进身上带着酒味的吕某身体里,随后吕某倒地。

在二楼休息的足疗店老板和另一名员工听到声响后赶到一楼,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和110,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当地医院抢救。经鉴定,吕某系被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于海义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害人吕某于凌晨2时许,不顾被告人于海义的劝阻,用力推拽已经打烊的足疗室大门,强行进入一楼门厅,被告人于海义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刺了被害人腹部一刀,并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9月25日上午,于海义回到当年供职的那家足疗店,拿回自己当初存放在这里的私人物品,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2014年11月3日晚上,我遭遇了一场车祸,我被认定为肢体四级残疾,从此以后我就变得特别胆小,一只眼睛也近视了,需要戴500度的眼镜。”于海义说,2018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的那场变故,整个事发经过也就是1分多钟,至今想起来都让他感觉很害怕。

店还是那个店,老板依旧是原来的老板,可他自己已不再是这里的按摩师,店内留下的,更多是那段不堪回首的回忆。

融入

于海义如今租住的房子,位于抚顺市望花区一个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没有门卫。

简陋的两室一厅内,阳台便是厨房,于海义的母亲住在一间卧室内,还有一间卧室则是于海义及其大哥共同居住。卧室里没有衣柜,没有电视。

于海义躺在床上,在秋日阳光的照射下,他微微眯起双眼,听着手机里传来的视听小说声音。

坐在床上休息的于海义

最近几天,于海义每到清晨5时,就会醒来。他一般会刷刷手机,看看新闻,然后翻个身继续睡一觉。等再次醒来,大都已是上午7时许。吃罢早餐,于海义慢慢挪动车祸受伤的双腿,到小区外四处走一走看一看。周围的环境与4年前已经大不一样,这让于海义感觉既熟悉又陌生。

9月18日上午,于海义独自外出买烟后,回家时发现自己竟然迷路了,原来参照的标志店铺都找不到了。在转悠了10多分钟后,于海义才找到自己的住处。

让于海义感到幸运的是,这里的人基本不认识他,没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也很少有人上前问东问西,让他避免了不少尴尬。

不过,于海义也有自己的烦恼,现在每次步行上下楼一趟,都会满头大汗,他觉得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太好。于海义的姐姐准备近期带他去医院做一次全面体检。

于海义很宅,除了偶尔下楼买烟买水,多数时间都待在屋内睡觉或看手机。有时候用手机听着视听小说就睡着了,等醒来又重新听一遍。

但每天,于海义都会坚持锻炼使用按摩技术,给自己按摩当初车祸中受伤的头部、双腿等。每天,他也会做做简单的伸展扩胸运动,活动活动筋骨。

虽然4年前也有微信,但是4年后再用,于海义依然感觉有些陌生。

添加他人微信,这样一个看起来非常简单的事情,于海义实际操作时显得非常吃力,经常对不准需要扫描的二维码。使用微信注册健康码,也是在家人手把手的帮助下,最近才慢慢学会。

于海义说,他要争取尽快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正常生活。

责任

早在10多年前,于海义就离婚了,夫妻双方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

2018年9月18日出事之后,于海义曾经给正在中职学校读书的儿子打过一个电话,称自己“捅死人”,不想活了,让儿子以后好好照顾自己。后来在儿子的反复劝说下,于海义选择向公安机关自首。

不久之后,于海义的儿子选择暂时休学,一边为于海义的事情奔走,一边四处打工挣生活费。事发两年后,于海义的儿子再次回到校园。2021年9月,于海义的儿子考进了一所大专院校。

9月17日,于海义走出看守所时,他的儿子也在现场,经历了太多磨难,再次见面的父子俩人在看守所大门外,拥抱着嚎啕大哭。

当晚,于海义与儿子躺在床上,一直聊到了凌晨两点。在于海义的记忆中,这是父子俩这么多年来,说话最多的一次,也是最推心置腹的一次。

想到儿子年纪轻轻就休学打工,于海义的眼眶禁不住湿润了。他既为儿子的懂事和独立欣慰,也为自己无法给儿子提供学习的保障而愧疚。

“出事的那个按摩店我肯定不会再回去工作了,至于今后做什么工作还没想好。”于海义说,他现在的身体和精神状况还需要休养两个月以上,等身体条件允许了,他将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也不排除离开抚顺到外地找活干的可能。

于海义希望凭借自己的微薄之力,在养活自己的情况下,为儿子读完大学尽些做父亲的责任,除此之外,还要为70多岁的母亲养老。

喝着刚烧的白开水,望着窗外的阳光,于海义的目光坚定。

案件被最高检列入典型案例

当年,于海义案经媒体报道后,其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曾一度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正当防卫)》一书中,将于海义案列为典型案例。

该书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舆情反映对于海义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的规定,于海义有无限防卫权,造成醉酒男子吕某死亡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舆论反映情况,认真审查判断在案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对监控录像的仔细甄别,对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认为本案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情况。”

“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原则,既要重视舆论反映,又不能盲从;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书中指出,当案件出现争议时,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再来研究行为定性问题。

在法律上什么是正当防卫?怎么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北京禹王山律师事务所主任余锦兵律师介绍,正当防卫是公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合法武器,是从制度上赋予了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对权利受到紧急侵害时的及时救济的权利。但防卫手段明显过度时,很容易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这也同样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治精神。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措施,时间节点必须是“正在发生”。而防卫过当的法律要求是,应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由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行为时,要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不仅仅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方面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正当防卫的把握需要从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时间上正在发生、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人意图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或人身权利等方面来把握认定。

对于防卫过当,应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而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但二者在实践当中有时候非常难以区分、把握。一方面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另外一方面,人们往往出于“同情可怜者”和“谁先动手谁担责”的思维先入为主,而忽略整个案件的客观事实,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解极易出现比较偏激的现象。

其实,无论是正常人或是残疾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谁可怜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属于错误做法。对于每一个案件均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面把握立法的含义,坚持“合法大于不法”的法治精神,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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