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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学区房起火 租客未赔还起诉房东 始料未及真相始末详情曝光

导读:千万学区房起火 租客未赔还起诉房东 始料未及真相始末详情曝光!何女士说,发生这件事后,自己感觉身心俱疲,“以前我都是在新闻上看过电瓶起火爆炸的情况,没想到就这么发生在自己房子里。水火无情,一套好好的学区房,一把火就这么给烧了。邻居们的损失,我现在也还在积极沟通。发生这样的事,我自己是受伤害方,同时我也对邻居们的损失感到很难过”。

王女士说,这起火灾,时隔几个月,事情仍然没有解决,不光是房东的房屋损失没有解决,包括自己家在内几家邻居受影响的损失也还没有解决。“这个事情我们也跟房东沟通过了,据租客说是因为电瓶出问题,厂家要负责任,事情就一直拖下来了。现在听说租客是把房东给起诉了,我们大家都觉得很惊讶。”

千万学区房起火 租客未赔还起诉房东 始料未及真相始末详情曝光

火灾事故认定“锂电池所致”

房内损毁严重,赔偿没下文

小时新闻记者了解到,这起租客起诉房东的官司10月24日已经开庭,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

小时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房东何女士。何女士说,这套房子110多个平方,之前一直是自住的,“我2008年搬进来,当时因为儿子要上幼儿园,装修用的都是环保材料,花了不少钱。后来孩子升学,我们也就搬走了。2017年通过中介出租,签订了正规的租赁合同,一开始是租两年。”

何女士说,当时了解到要来租房的一家人想住到这边来,是为了孩子上学。两年租期到期后,双方在原来合同上备注续租两年,再次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但是缴纳房租还是按照之前的约定来。

今年3月,房内发生火灾后,3月5日租客一方曾经向何女士致歉,并表示会修复房屋。起火后,何女士委托一位装修经理对房屋损失进行了估价,光是重新装修和损失的物品价值就有五十多万,房子还有空置损失,再加上邻居的损失、鉴定费等,加起来至少七八十万。“这套房子现在市场价值也有近千万,发生火灾后想要再转手的话,可能还会有一定的贬值影响。”

何女士向小时新闻记者提供了今年6月底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由“锂电池单体故障引燃储藏间地面放置的可燃物蔓延所致”。

“租客也承认了锂电池是他们拿进房间去的,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们是把锂电池拿上去充电的。而现场没有发现表明锂电池正在充电的证据,因为如插线板等都被烧毁了。

“鉴定报告出来后,进行协商赔偿的过程中,租客一开始态度很好,说是会把房子修好。但是后来一直没动静,我就又去沟通,结果对方的说法就变了,说让我去找电池厂家。我跟他们说,我跟电池厂家没关系,是你们把电池拿上去的。”

赔偿就这样僵住了。

令何女士感到不解的是,就在今年8月,她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起诉她的正是租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另外要求我退还租房押金和一部分房租。”

“我真是惊呆了!很多知道这件事的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是不是搞错了?怎么租客反倒先来起诉’?”何女士说,在收到传票前,“租客他们确实有发微信给我说‘我们已经搬走了,钥匙已经交给物业了,房子已经交给你了,合同到此为止’。我微信回复不同意,我的房子烧成这样,我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恢复完还给我才可以。他们没有回音。我一直在等,没等到他们来赔偿损失,反倒被他们起诉了,真是匪夷所思。”

租客未接受采访

房东: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小时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租客张女士,针对此事她仅表示“这是我们双方的纠纷,处理好就行了”,并拒绝了接受采访。

根据房东何女士提供给记者的租客方的起诉状,租客方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和租赁押金,并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何女士说,10月24日这个案子已经在法院开庭,何女士根据己方律师建议,进行了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房屋损失。两个案子合在一起,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

何女士说,发生这件事后,自己感觉身心俱疲,“以前我都是在新闻上看过电瓶起火爆炸的情况,没想到就这么发生在自己房子里。水火无情,一套好好的学区房,一把火就这么给烧了。邻居们的损失,我现在也还在积极沟通。发生这样的事,我自己是受伤害方,同时我也对邻居们的损失感到很难过”。

关于这件事,何女士表示:“关于电动车充电,其实文锦苑小区里宣传得很好,张贴了提示禁止把电瓶拿到室内充电。希望这次事件也给大家提个醒,电瓶车充电一定要到指定的安全地方充,不要把电瓶拿到室内。”

律师观点——

针对此事,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认为:火灾如果是租客带上去的电池引起的,那么租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电池质量有问题,在向房东承担责任后,租客可以向电池厂家追偿。至于租客的剩余租期,因为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的,是租客自己的责任。所以,租客无权要求房东退还租金。至于押金,因为租客还需要赔偿房东的损失,所以房东有权抵扣。本案的最大争议,可能就是房东的损失,法院可能需要房东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确认最终的损失金额。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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