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丈夫去世获赔142万 公婆拒认遗腹子 事件始末是什么?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阿斌(化名)在搭建彩钢棚时不慎从棚顶摔下来,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时年37岁。
老板张建国共赔付142万元,其中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张建国先行赔付70万现金,当要打款时,阿斌父亲老万要求把这笔钱打到别人账户。阿斌妻子小蓉则认为,她是受法律保护的配偶,坚持全额打到她的卡上,因而拒绝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
在赔偿款数额的问题上,小蓉和老万夫妇没有异议,但对于如何划分,双方产生了分歧。
老万称小蓉想要一半赔偿款。小蓉辩称,她只是想先拿这笔钱还清两人之前的房贷、信用卡欠款等20多万外债。
最终经多次协商,老万同意转30万元到小蓉的账户上,小蓉也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
至此,小蓉拿到丈夫阿斌的赔偿款30万。小蓉认为,即便剩下的赔偿款在公公那里,以后把小孩生下来,大家一起带小孩,她也是放心的,所以当时并未将赔偿款份额仔细划分清楚。
遗腹子萌萌(化名)出生后,小蓉感觉一个人带孩子太难了,她和老万夫妇商量,想重新分配赔偿款,让儿子萌萌也能分到一份,结果被对方拒绝。
老万称跟对方谈判时,小蓉根本没有说她怀孕。正因如此,《工亡赔偿协议》里涉及的赔偿人只有四个,并不包括后来出生的萌萌。
对此小蓉反驳,处理阿斌后事时,她已经明确说明自己怀孕四个月,公婆当时明明知情,现在却不认了。
遗腹子状告爷爷奶奶
2022年7月,因协商不成,小蓉以萌萌为原告将老万夫妇告上法庭,萌萌诉请分得父亲阿斌的工亡补偿款40万元。
萌萌的代理律师称,这40万为萌萌从出生到18周岁的生活费21万,以及应分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19万。
2022年9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作为法定代理人,小蓉替儿子萌萌向法庭提交了怀孕时的产检单据、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据。
被告对婚姻关系没有异议,而对原告是否为死者阿斌的儿子存疑。随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中心提取了阿斌曾留在检测机构的血样来进行确认。
2022年11月10日,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死者阿斌为萌萌的生物学父亲。
2022年11月,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此时,老万夫妇又提出,当初跟用工方谈判时,权利主体只有老万夫妇、小海和小蓉四个人,工亡补助金的计算都是以这四个人的供养情况来核算的,最终确定赔偿款为142万元。如果当时要把遗腹子萌萌也算在内,那对方给付的赔偿款应增加。
老板张建国回应,一般情况下这种工程事故赔付90多万元,本案赔付142万,多出的几十万,就是考虑到肚里的孩子。
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里明确写着: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赔任何赔偿费。
证人出庭作证,协助法官查清事实
案件陷入僵局时,原告的母亲找来当时参与协调的三个证人,这三位证人均证明,死者的配偶小蓉曾提出过怀孕的事实。赔偿款中,的确包含了遗腹子萌萌的份额,只是当时没有特别约定萌萌能占多大份额。
庭审中,根据被告老万提交的证据显示,阿斌的丧葬费花了6万元,扣除这笔费用,可供分割的钱还有136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从平均分配的角度考虑,剩余136万,每人可以分得27.2万,向两位老人倾斜一点后,再考虑死者最小的小孩萌萌。两面倾斜后,综合考虑死者的配偶小蓉和他的小儿子萌萌,两个人共同分得51.2万元。
2022年12月,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此前小蓉已经拿到了30万的赔偿款,被告老万夫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阿斌因工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分割21.2万元给原告萌萌。
官司结束后,老万夫妇与小蓉就县城按揭贷款房子的归属也进行了协商。最终协定,县城的房子归阿斌大儿子小海所有,老万这方另外补偿给萌萌和小蓉7万余元。
普法时间
Q1:在这起案件中,像阿斌这样的情况,因工死亡后,哪些家属可以主张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呢?
A1:我们的法律专门针对这样一些事件的处理,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那这个条例,它规定说,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那么有三笔费用要考量。第一笔是丧葬费用,它有一定的标准,是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第二笔是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它基本上是在近亲属范畴之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那这里特别要注意到,在法定继承中,我们是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而且顺序在前,它会排除后一顺序继承的权利。但是在我们工伤事故的处理当中,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申领人的范围,没有区分这样的一个顺序;第三个费用是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这个标准也是很明确的,它的金额一般是我们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Q2:这起案件中,我们关注的是腹中的胎儿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A2:《民法典》明确规定,涉及到继承或者是赠与或者是其他涉及胎儿权益的,要把这个胎儿视为有权利能力的主体,同时在《民法典》继承编里面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在继承事件中,有这种没有出生的子女,那么也要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当然我们所说像这种因工伤亡得到的这些补偿、赔偿,其实不是继承,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但是在保护胎儿权益的这个问题上,是一样的原理和一样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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